阳光股份:内部控制鉴证报告
大华会计师事务所
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
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|
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|
大华内字000030号 |
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
内部控制审计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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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, |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| 1—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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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部控制审计报告
大华内字000030号
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:
按照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》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,我们审计了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。
一,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
按照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》,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》,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》的规定,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,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。
二,注册会计师的责任
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,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,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。
三,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
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,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。
大华内字000030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
此外,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,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,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。
四,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
我们认为,阳光股份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按照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》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。
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| 中国注册会计师: 薛祈明 |
中国·北京 | 中国注册会计师: 黄灿 |
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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